为加强船籍港船舶综合质量管理,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:(一)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;(二)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,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:(一)渔业捕捞许可证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;”之规定,现依法注销“船舶所有人/船名”为“何金飞/粤连州渔00202”1艘渔船的《内陆渔业船舶证书》,注销后渔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渔业生产作业和非法载客、营运等行为。
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。公示期满后,我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。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向连州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。
联系人:廖斯娜 联系电话:0763-6602802
连州市农业农村局
2024年4月11日